原告任**诉被告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勃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张建利、吕*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勃湾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丰**、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诉称,2015年4月21日18时33分,被告李**驾驶蒙c******号轿车,沿双拥街由东向西行使至与青山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使的原告相*,致使原告与苏瑞萍(案外人,无责任)驾驶的车辆相*,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乌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勃湾大队认定李**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致使原告右眼部视神经、动眼神经损伤,手部骨折,身体严重受伤,原告先后在乌海市人民医...(本文书还有2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