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驾驶出租车路过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抗战路渠沟人家饭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四轮观光车车门没有关紧,被告人刘*溜到该车上发现车钥匙放在车内,遂趁机将该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72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