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莞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濮**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濮**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诉称,2014年12月22日4时53分许,被告濮**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轿车行驶至立跃路提桥纺织厂门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停靠的原告车牌号为皖h******小轿车,致原告车辆(皖h******)车身多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濮**报警,经上海公安局闵行分局交...(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