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侯**、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耀华独任审判。原告方**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案提出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申请,我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了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的函。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委托代理人郑*、金**;被告侯**、陈**的委托代理人党**;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起诉称,2011年8月13日,侯**驾驶浙c×××××号轿车在途径04省道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坪莉百丈工业区路口自西向北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由方**驾驶的浙a×××××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方**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9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无责。侯...(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