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刘*在顺丰速运杭州中转场小件分拣区解包台工作期间,秘密窃取小件包裹3次,窃得苹果牌6splus手机1部、钻石戒指1枚、银戒指1枚,共计价值23798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李*、筱磊的证言,价格认定书,浙江汇海物流有限公司快递单,理赔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监控光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