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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莫**、胡**、黎**、刘**、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北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2
  •  
  • 【案例概要】

    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学信、胡**、黎**、刘**、卢**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卢**、罗**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梁*、崔*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李**、李**犯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告人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覃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永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学信、卢**、胡**、卢**、罗**、黎**、刘**、张**、崔*、梁*、李**、李**、覃武、胡*以及辨护人覃富泉、陈*、毛**、杨**、黄**、陈**、张**、彭**、苏**、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和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和2015年10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根据北流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20日和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的恢复法庭审理的建议,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和2015年11月20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莫学信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中路**号其经营的五金加工店内,利用机器制造枪支零件,然后将制造的枪支套件8套出卖给被告人胡**、卢**、刘**等...(本文书还有241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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