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丁远松携带两坨海洛因和海洛因零包一个,从嵩明拦乘徐**驾驶从昆明开往宣威的云a******的微型车到宣威,途经板桥警务站被查缉民警人赃俱获。经称量,查获的海洛因共计净重270.3克。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记录表、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3日10时许,宣威市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板桥收费站,对一辆从昆明开往宣威的云a******的微型车进行公开查缉时,将携带两坨毒品可疑物及小包一个的嫌疑人丁远松抓获。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依法从丁远松上衣袋内提取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两坨级零包一个,人民币500元,果绿色直板手机一部,丁远松血样...(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