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
原告邹*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汉川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尚好,但双方于2014年6月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婚姻登记查询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的婚姻关系;证据三,被告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