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华益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益公司)、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高原公司)与上诉人韩**、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华益公司、青海高原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韩**、韩**连带赔偿原告代其支付的采矿权转让优惠价款及罚金共计770000元;股权转让前未履行对青海虎彩印刷有限公司执行款,至今法院裁定执行原告648219元(已强制执行扣划106280元),两项股权转让前债务共计1418219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韩**、韩**负担。该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华益公司、青海高原公司与韩**、韩**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华益公司、青海高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韩**、韩**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韩**原为青海高原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2007年10月26日,韩**、韩**与北京华益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协议将青海高原公司资产估价为8000000元,韩**、韩**将80%的股权以64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华益公司。2008年6月5日,北京华益公司与韩**、韩**又签订了一份《青藏高原特...(本文书还有5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