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于2016年3月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理人郑**,被告李**代理人郭**、被告太平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代理人段**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日,李*驾驶鲁p×××××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侯立信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侯立信及电动车乘车人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延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延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无责任。被告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聊城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一份。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后变更为74104.7...(本文书还有3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