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赵*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7月1日被告段**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5万元,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此款于2015年7月20日偿还,最晚还款期限40天,被告杨**为该笔借款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具状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给付借款85万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年率6%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要求被告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段**未答辩。
被告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段**向原告郭**借款人民币85万...(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