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x与被告屈xx、胡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x及委托代理人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x诉称,原告系四川省xx县人,两被告系潼南县人。二被告于2009年到四川省xx县承包了几个建筑工程。在此期间,原告因为帮被告跑运输,被告欠了原告运输费142532.48元。2009年2月1日,经原、被告协商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被告所借的钱要支付利息,利息为月息3分。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生活、住宿、车费,不计利息,被告实际支付1000元。2011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潼南县xx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欠款应于2011年12月12日前付清;二被告需支付催收...(本文书还有1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