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为公司)诉被告上海肥得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得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得捞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本市金陵东路xxx号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的商场部分(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来租的商铺面积缩减至572平方米,租期不变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8年8月4日止,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7,688元;迟延支付租金的,按照应付租金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餐饮垃圾费、水、电、煤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在被告从2014年9月开始拖欠租金,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部分租金12,676元、2014年11至12月29日止的租金...(本文书还有4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