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原告曹**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被告系本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福民商厦c10店铺的所有权人。原、被告于2011年1月就租赁上述店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人民币360,000元,租赁面积为34.34平方米。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交付全部店铺,仅向原告交付了15.3平方米,剩余19.05平方米出租给了案外人满**。经协商,由原告女儿和被告另行签约。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与满**签订了一份《协商意见书》,约定原告同意对2011年的租赁中面积使用不足,经三方协议后补偿给原告人民币50,000元。一次性解决后原告的损失补偿了结。然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