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发、赵×孙、赵×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1)灵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宏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关玉霞和审判员唐勇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秦*梅担任记录。上诉人赵×发、赵×孙、赵×养,被上诉人灵川县定江镇×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塘村)法定代表人于×桥,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被告赵×发、赵×孙、赵×养到莲花村委“大岭”(地名)山场祭扫祖坟。在祭扫过程中,被告赵×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香烛冥币点燃后放鞭炮。由于三被告没有做好安全防火措施,燃...(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