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滨港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窦**,被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赵*供应五金等货物,送货单上有魏**、李**、惠**等人的签字。赵*主张向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油田化学公司)供应了货物,大港油田化学公司人员(魏**等人)签字收取,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大港油田化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不承认与赵*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签字人员也不认可。现赵*起诉,要...(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