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254元及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为止;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到河北青县打工,老板(小包工头)是被告。被告在2018年8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等人劳务费合计51378元。其中,欠原告劳务费8254元。被告至今未付劳务费。
被告王**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属实,愿意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被告雇佣在河北青县碧桂园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原告按约提供了劳务,工程完工后双方...(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