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回族,生于1964年7月**日,青海省西宁市人。
上诉人青海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潘**、马**,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与原告金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被告马**均是朋友关系。被告马**因资金紧张向被告马**借款,马**同意并按马**要求分别于2011年6月21日、2012年6月30日向马**母亲韩*英、妻弟钟德仁农行卡转账50万元和10万元。原告金鼎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马**借款,马**同意后两次转款共60万元,金鼎公司于2012年12月22日向马**出具了借据(载明有两张转账小票)。2013年马**向马**索要借款,马**答应还款并声称金鼎公司尚欠其借款60万元,可...(本文书还有3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