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顺珍、赵*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中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张*(第二次开庭未到庭)、杨**(第一次开庭未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2年11月,中瑞公司开发的株洲曼哈顿花园**期建设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周**与原告唐**经过协商,由原告唐**作为曼哈顿花园**期建设工程使用的给排水管和管材配件的原材料供应商,双方确定原告供货的品牌为《路路通》给排水管材管件。供货方式为原告按被告提出的订货数量和质量要求按质按量准时送货到被告方的曼哈顿花园**期工地,价格按给排水管和管材配件报价书为标准,由供货方垫资100000元,满超100000元起需方应支...(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