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5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2012830号“honyo”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东阳公司于2001年10月16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车轮、摩托车侧身盖、摩托车轮毂、摩托车鞍座、摩托车整流罩、摩托车方向盘、摩托车传动马达”商品上。
第156865号“honda”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1979年4月19日,经核准注册及续展,有效期至2012年4月29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现为该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轿车、摩托车、车辆用减震器、车辆缓冲器”等商品上。
本田株式会社...(本文书还有3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