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先进弹性体系统有限合伙(简称先进弹性体合伙)、埃克森美孚公司(简称美孚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先进弹性体合伙、美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鄢*、原野,原审第三人浙江三博聚合物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3130886号“santoprene”(简称被异议商标)由浙江三博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的未加工塑料商品上,商标申请号为3130886。
第255437号“santopren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孟*都公司于1985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7类的热塑弹性体商品上,经续展后的专用期限至2016年7月9日止。1998年10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转让给...(本文书还有5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