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山信用社(以下简称太山信用社)诉被告张**、张**、周*、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张**、被告张**及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周*、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于2011年4月15日由被告张**、周*、马**担保,在我社贷款250000元,利率为11.4‰,约定2012年4月10日偿还,有借款合同为证,逾期后经催要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张**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张**归还借款期内利息950元;3、被告张**归还逾期利息(暂算至2012年9月30日为24652.50元)至实际付款日;4、被告张**承担律师费2500元,诉讼中放弃此项请求;...(本文书还有2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