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洪**、洪**与被告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洪**、洪**及其共同之委托代理人周*与被告洪**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洪**、洪**诉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郑*某与洪某a生育的子女,郑*某生前因其承租的本市会馆码头街**弄xxx号公房被拆迁而获得了安置款人民币448,931元,又按法定继承与继承权公证继承了洪某a的股票,应与其名下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一并在其死亡后作为遗产,由原、被告进行法定继承。另福建省泉州市学府路南二区3号**室住宅与同区10号商铺系洪某a父亲洪某b所有的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安置,鉴于洪某b已死亡,其子女中除洪某a与洪银生签有分割房产协议外,其他子女均已...(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