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b******号**菱牌面包车,驶至讷五公路**号公里加400米处由西向东掉头时,因马某某违反机动车掉头规定、不注意观察瞭望,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孟*玲驾驶的黑a******号雅阁牌轿车相撞,造成孟*玲和乘车人张玉秋受伤及车辆受损,孟*玲被送往讷河市人民医院后死亡。经鉴定:孟*玲颈项部损伤致环枕关节脱位颈髓横断致颈髓挫伤出血死亡。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玉秋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形状特征。二、书证1、讷河市公安局户口抄件、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马某某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2、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