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与被告施**、吴**、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褚**方、吴**方、姬**方三方共同出资陆佰万元,合伙经营兴和县腾源矿业有限公司183车间的生产销售;褚**方出资叁佰万元(其中原告本人出资壹佰捌拾万元,被告施**出资壹佰贰拾万元),被告吴**方出资壹佰捌拾万元,被告姬**方出资壹佰贰拾万元;施**为183车间总负责人,谭**为出纳,姬**负责对外协调工作。2008年1月25日和2008年3月3日,原告依约进行出资壹佰玖拾万...(本文书还有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