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典当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台济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实业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丰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济公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丰典当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当金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7%,月综合费率2.7%,被告应于每月19日前缴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逾期五日原告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被告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提前实现抵押权。被告以其坐落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号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约定评估总价为350万元,向天台县房管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10年5月21日将当金250万元交付给被告,开具三张当票,金额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80万元,后被告又办理了续当手续。被告已支付利息、综合费至2011年7月1日,后被告没有归还当金、利息、综合费。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当金人民币250万元,支付所欠的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2日按月息0.8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本文书还有5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