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言丽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系2004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并同居,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赵*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现今在原告户籍地学校读书),××××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日常生活中原、被告之间严重缺乏沟通和信任,一直以来被告都是懒懒散散,不务正业,儿子出生后一直都是寄放在原告娘家居住生活,生活费大多是原告打工支付。2010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当时儿子尚小,原告为了儿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想着被告经历这一次教训回来后能有所改善。但2013年7月被告刑满出狱后,自己不找事做整天在家,还对原告多方不满,原告去加班,被告却说成原告去找别的男人约会,说多了两人就吵,一吵被告就动手打。半年来,原告...(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