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缺席)原告覃某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汤彩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人民陪审员黄汉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黄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后来经常为琐事争吵,且双方大部分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原告覃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文书还有1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