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原告骑自行车于2015年7月17日17时40分许,在事故地点与被告王**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静海交警支队认定,罗**负事故次要责任,王**负事故主要责任。另,被告王**驾驶的津q×××××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罗**受伤到静海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误工费11139.60元(92.83元/天×120天)、护理费5569.80元(92.83元/天×60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交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20416.80元(17014×12年×10%)、精神...(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