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刘**驾驶豫g×××××/豫g×××××挂半挂货车,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4公里加800米(张龙乡职业技术中专北侧)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无号牌轿车相撞,造成张**、韩**当场死亡、韩**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杨*山受伤、两车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1、刘**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张**、韩**、韩**、张**无责任;3、杨*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濮阳...(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