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诉人巴彦淖尔************、武**与被上诉人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内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为与被上诉人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潘*与以武*为法*代表的巴彦淖尔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协议书”。协议约定:为改善乙方(原告)住房条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潘*房屋搬迁补偿(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潘*所有的座落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建办事处前进北路**号住宅一套,双方自愿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作为潘*的安置补偿条件。其中,潘*的房屋及附属实施拆迁后,置***小区**栋楼**单元**号**平方米住宅一套,巴彦淖尔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潘*新楼;置***小区二期工程120平方米**楼一套,于2011年12月31日前交付潘*新楼。协议特别约定了,潘*选择的以上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同时明...(本文书还有4837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