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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门特轮航*****为与被申请人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2
  •  
  • 【案例概要】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一、青岛海事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伦敦仲裁程序中无论是仲裁开庭还是裁决送达,被申请人均未收到相关送达,故仲裁裁决无法承认;三、裁决作出时间是在2013年9月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在2015年8月31日,被申请人认为已超过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两年期限。四、对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协议中第8条没有约定可以缺席裁决。

    经审查,2011年4月21日,申请人(船舶所有人)与被申请人(租船人)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租约),约定由申请人将“mentor”轮期租给被申请人,租期12个月,承租人有权选择确切的30天的浮动期。租船人应自船舶交付之日起,每天15650美元或按比例计算的费率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每15天提前支付。

    后因被申请人在定期租船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2012年1月27日,申请人依据该租约在伦敦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同意对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之后双方进行了谈判,于2012年2月23日...(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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