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杨**、李*与马**、马**、马*之间转受让公司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后,各自按约履行了义务,完成了交易,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二审庭审中李**认可协议中关于公司实有车辆数量是其填写的。且李**、杨**、李*无证据证实公司名下实有车辆数量3200辆是马**、马**、马*所承诺的事实。西宁鑫博机动车服务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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