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柏轩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盛某丙。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原告在六安租房陪子女上学,被告在外打工,原告曾向亲戚借款12000元,2015年双方为装修房屋向亲戚借款40000元。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为: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