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陈*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孙**、陈**、陈**、杜**作为陈**妻、子、父、母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孙**等主张被告姜**对陈*总损失金额承担30%赔偿责任,并由平安财险鸡西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等主张陈**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平安财险鸡西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就其异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对孙**等的主张予以支持。平安财险鸡西公司主张交通事故认定错误,不同意赔偿的请求,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平安财险鸡西公司主张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