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被告金*。
原告陈*、李**诉被告李**、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李**诉称,李*丙与原告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李**于2002年3月**日出生,系二人婚生儿子。被告李**、金*系李*丙的父母。四人均为李*丙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2010年10月份,李*丙向某房地产集团(广*)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屋。2013年3月15日,被继承人李*丙因交通事故死亡,死前未立遗嘱。李*丙去世后,原告陈*曾多次和各被告协商被继承人李*丙的遗产继承...(本文书还有2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