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林**、第三人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庄**诉称,庄**与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裁定驳回庄**的执行异议不符合事实。请求判决确认庄**与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庄**并对诉争执行标的房屋享有使用居住权。
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执行申请人林**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5执***...(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