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徐**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68500元;2、判令被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陆续借款共计368500元给被告,被告一直未归还。201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确定上述借款事实,并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4月1日归还全部借款。还款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鲍*...(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