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诉称:201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阜康市境内的天池蓄水池工程,至2011年10月原告既按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3年10月底就应当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工程的甲方未付款为由拖延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4512.5元及违约金142737.36元。
被告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双方结算的时间为2011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算单中陈*伟没有经过授权,原告主张的违约...(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