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中文名),国*:韩*,女,1954年5月**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宝星国际**栋**号b。
上诉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金**的国*为韩*,其与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为涉外案件;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