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系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湖泥村东白莲村村民。2015年3月30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对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省舟山市海宇围垦开发有限公司越界开矿破坏林地行为和违法倾倒矿渣破坏耕地行为进行查处。同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普陀分局对原告的查处申请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要求被告依法确认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被告于同年6月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受理,同年7月23日召开听证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同年8月7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延长审限30日。被告经审理后认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且原告非涉案林...(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