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驰制衣原审辩称:一、雪驰制衣系由邯郸羽绒制品厂和香港亿骏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性质的有限公司,香港亿骏与雪驰制衣达成返还投资款协议后未经审批机关审批,属无效协议,华业公司无权主张债权转让。二、雪驰制衣根据香港亿骏与华业经贸公司达成的口头转让债权的协议已向华业经贸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后又向香港亿骏和华业经贸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因此,香港亿骏已全部撤回了485万元的投资款,华业公司主张的债权不存在,何谈债权转让。三、邯郸羽绒制品厂与香港亿骏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案应由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雪驰集团原审辩称:雪驰制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应以其拥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与雪驰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华业公司诉请雪驰集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香港亿骏未发表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1995年3月30日,邯郸羽绒制品厂和香港亿骏共同投资设立了雪驰制衣,其中邯郸...(本文书还有3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