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福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约翰·a.马松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约翰·a.马松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海公司主要上诉称:本案的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3万多元,索赔理由是产品质量问题,国外的当事人只有一个,故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案依法应属被告住所地的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0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有冲突之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司法解释,其效力低于民事诉讼法,且民事诉讼法修订在后...(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