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法定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委托代理人李*、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法定代理人王*、董*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夏**系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三年级(3)班**。2015年9月21日下午,临近第三节课上课时,其同班同学被告王**从原告身后搂住原告往地面上摔,将原告摔倒,导致原告面部碰撞地面,致使原告门牙损坏一颗及身体其他组织受伤。经多次诊治,原告花费高额医疗费用,但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并未给予赔偿。综上,被告王**致使原告夏**摔倒及被告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第二小学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原告遭受伤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