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翟丽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后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戚某乙。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戚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戚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戚**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之间只是偶尔小摩擦,并不是大矛盾,且原、被告子女戚...(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