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衡阳街**号院内占地面积636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中的158.4平方米房产,属原告于**祖父于永泉所有,依法律规定由原告依法继承。1993年,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继承的房屋拆除,依照国家拆迁法规定,二被告应妥善安置原告住处和必要的补偿,但二被告至今置之不理,虽经原告无数次交涉但二被告就是行政不作为,置原告死活不理的地步。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二被告的行为极其严重地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履行职责,...(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