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梁**、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梁**、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白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宾士梅、王*、王**、王**、王*诉王**、梁**、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独任审理,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州、肖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文珊担任法庭记录。三次开庭,原告王*、王**、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盘达,被告王**、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通知的证人冯*1、包*、冯*2在第二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3结。
原告王**、宾士梅、王*、王**、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位于博白县方田的耕地0.182亩停止侵害;2、判决被告清除位于博白县方田的耕地0.182亩土地上的15根铁柱头,水泥基脚,恢复耕地原状;3、判决被告将博白县方田的耕地0.182亩土地返还给原告4、判决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的水泥砖损失500元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80年原告所在的博白县顿谷镇大塘村瓦科田队将座落在博白县方田的耕地0.182亩发包给原告户经*管理。1985年1月1日,博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上述土地《土地承包使用证》,从那时起,瓦科田队扩头垌四方田的耕地0.182亩便由原告经*管理从无异议;1991年被告为达到侵占原告上述耕地的目的,便不断变换手段,先以一点点填土的方式后干脆拉泥将原告土述耕地填平压实,改变耕地性质,作宅基地使用。原告一直提出反对,为阻止被告的行为,原告便于2020年2月5日拉来水泥砖将上述土地圈围。被告见状便恼羞成怒,使用暴力,将原告200多个水泥砖推倒打烂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0多元。
被告在2020年4月28日取得顿谷镇政府颁发的宅基地批准书,是隐瞒了其在老家有一处宅基地情况下申请的,政府作出的批准书没有备注土地坐落和有效期,所以批准书依法不生效。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原告于2020年5月8日...(本文书还有8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