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曾由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被告段**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代理人邱**、被告段**及其代理人胡**、陈**以及证人陈*某、邱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2009年6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同年9、10月份多次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3月生一男孩,取名段**。自小孩出生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经常因此而殴打原告,令原告每天生活在暴力的影响下,同时严重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再无和好的可能,也对被告彻底失去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因此,原告依法起诉与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段**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承担抚养费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