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惠德林公司对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认可,现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惠德林公司与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惠德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与刘**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由于惠德林公司与刘**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惠德林公司亦未举示证据...(本文书还有2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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