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杨**自幼丧母。2001年3月18日,被告谢**通过虚报原告杨**的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2年1月**生育长子谢*乙,2007年10月**日生育次子谢*丙。婚后,被告谢**好逸恶劳,经常酗酒,并对原告杨**拳打脚踢,且屡教不改。刚开始原告杨**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后*原告杨**无法忍受,双方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谢*丙、谢*乙由被告谢**抚养,原告杨**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谢**辩称,原告杨**所述不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有时候会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没...(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